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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市场监管涉及的若干理论
  • 作者:闪电宝
  • 发表时间:2017-12-26 16:32
  • 来源:闪电宝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成立于2011年5月,是经国务院同意,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自律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

我作为五道口金融学院的老师,今天的演讲跟监管部门没有沟通,只是我个人的观点。支付涉及三个领域:金融学、法学、计算机科学。我们的问题是探讨监管中涉及的理论问题。

一、支付网络的外部性

  因为我国现在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理论上讲都是私人产品,目前没有公共产品。但是,如果支付+各行业,尤其是支付加了很多公共产品,如医疗、收费、政府行为、政府政务,这种情况下的支付就具有典型的基础设施特征。支付网络自身的系统性、内部信息流和物流的交叉性,使支付网络作为基础设施的长期垄断性形成支付网络的外部性,这个外部性是鲍莫尔说的垄断条件下的外部性。我们支付网络提供者是私人部门,但是已经有典型的类似公共产品,所以不监管是有异议的。如果监管这样定义的话,监管对其他公共产品的外部监管也要附加条件。

  古典经济学中关注垄断外部性和经济规模外部性,当代新制度经济学关注的是技术外部性和网络外部性。现在支付公司典型的已经不是技术外部性了,而是现代经济学上的技术外部性和网络外部性,这也是研究出来的东西。所以说应该看到,支付技术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正外部性,老百姓明显受益,但是为了防止负的外部性,必须监管,不然消费者会付出很大的代价。比如公共收费的时候不能强迫链接,外部性越大给支付公司带来的超额利润越大,支付公司的外部性还在扩大,覆盖面会越来越大,因为有互联网效益。当支付网络内嵌人工智能技术时,会显示出超级外部性。所以会引发另一个金融学问题,就是当支付网络进入超级外部性的时候,它属于系统重要性机构。因此谷歌的外部性受到了欧盟的严格监管,苹果公司现在也有很大外部性。尤其是在技术垄断、数据垄断的情况下,全世界都在研究这个新的问题怎么处理。尤其是支付公司,如果说额外收费的话,负的外部性就会很明显。

二、金融产品捆绑销售

  在中国的支付牌照是一个广义的牌照,有时候其他的金融产品跟支付平台捆绑在一起,这个趋势越来越明显。现在的问题是,没有许可的金融产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发行,支付机构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回答应该是明确的,必须要承担。汇丰银行、花旗银行为洗钱提供了支付渠道美国一家机构就罚十几亿特别是各种理财类产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发行,化整为零,涉及非法吸收存款的法律问题。尤其是一些支付平台把非法理财金融作为默认的应用链接,实际上是给这些产品品牌背书和隐含担保,老百姓买这个产品并不知道这个产品是干什么的,只知道在某个网上卖,这个网上给了品牌背书和默认担保。这实际上利用了互联网里面的两个效应,把理财产品碎片化,然后给老百姓产生了一种流动性幻觉,这个产品我不要了可以随时卖掉,一天算一天的利息,有流动性幻觉的时候,他就不在乎这个东西最后承担的违约风险,把老百姓脑子当中的违约风险抹掉了。现在网络中碎片化的理财产品明显的流动性化解,告诉老百姓不喜欢随时卖,这样老百姓可以不关心这个产品,这是比较危险的。

  此外,还有捆绑的捆绑。比如说,第三方支付平台捆绑了一个外卖品牌,外卖品牌下面又在卖理财产品和贷款。可以看到,因为发达的互联网系统和第三方支付系统相互渗透,尤其是手机支付这么广泛,给整个理财市场带来了很大空间,而且链接加链接可以重复循环地链接,中间的链条也很通畅,使用起来就很方便。现在很多没有经过批准的部门都是通过网络在卖理财产品,这样的话网络机构和支付公司都有责任。

  数据的问题是全世界都有的问题。数据的产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数据货币化等问题如何产生的?中国的支付网络会产生如此丰富的行为数据,而且这些行为数据会给估值和收入带来很大影响,最后可以利用这些数据货币化。一方面,这些数据是对客户个人特征、行为的描述,客户应该有产权。另一方面,这些数据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收集,不仅客户隐私保护不足,而且数据产生的效益基本上由支付公司独享。在美国征信行业和我国的征信管理的条例当中,是明确产权,要求数据收集客户要知道,但是目前没有成功的案例。欧洲建立了让用户在更大程度上控制自身数据如何被使用的规则,提高用户层面的透明度,使对数据的估值更加合理。中国支付公司估值中数据比重很大,有些支付公司准备上市,或者母公司在上市过程中,他说我们估值占比很高,但是他们不列出来、也不公开数据的估值。大家心里很清楚数据是什么,而且公司估值准备上市的时候都把数据作为自己的优势资产进行高估值。

三、数据货币化

  个人支付行为会产生丰富的数据,这是支付公司高估值的基础。把个人数据转化为个人征信等级数据,在此基础上向个人推送广告,获得广告费,特别是把个人支付行为的数据给关联的公司作为个个人消费贷款的风控数据,获得额外收入。进一步把这些数据作为资产,与其他公司股权合作,进行抵押。如果说你给我提供了数据,你的分数高了,你就在这个上面抵押,那个地方不用缴费,这个过程使个人感觉到我的数据像准货币,可以使用,可以免了我本来应该货币支付的东西,我现在用数据也可以支付了,我们就叫做数据的公开。数据的所有权是个人的,但是目前在国家法律上没有证明。这个方法使你感觉到你不但没有用我的支付,你的数据会给你个人带来好处,这样就是数据货币化。实际上这些交易都是利用数据为支付公司获得了利润,而个人是没有获利的。我相信将来技术上肯定会做到数据的使用权方面,支付公司和个人怎么分配怎么授权,怎么披露怎么筛,现在已经有这个趋势了。有了技术以后,我就希望监管当局用这个体系,允许个人保护自己。

四、支付公司的透明度

  刚才说的外部性和垄断性,对它的透明度要求应该比一般的非上市公司要高,甚至要高于上市公司。将来的技术平台要有透明度,充分的透明度,尽管它没有上市,要对老百姓,对使用者说清楚,因为它的透明度不是对投资者。而我们这些平台,支付公司是对使用者的,使用者有权知道给我提供服务的支付公司的运行和数据。支付公司的透明度理论上来讲也有监管的必要,这一点做得还不够,具体指标支付协会要把它细化。现在有两个案例,一个证券协会,一个基金业协会。基金是不上市的,但是这些私募基金尤其是PE现在要求透明度很高,管理越来越细。大家应该充分认识到的,提高这些公司透明度要求,可以大大减轻监管,无形中形成市场监管反馈的力量。而现在,我们的支付公司透明度还不足。

五、支付智能和数字货币

  我们得充分认识到支付技术革命还再继续,所以说现在的监管要作点做准备,就是人工智能支付和区块链基础上的分布式账本以及数字货币,这些技术的下一个应用,因为今天在这个场合咱们讲的是监管,不是技术。这些技术下一步的革命会进入完全不同的新阶段,我们现在的监管方法可能还得进一步提高。最终支付的监管是法规与技术并举,而现在我们只重视法规不重视技术监管,需要大量下工夫把技术提高,将来监管靠技术,不仅仅是法规。人民银行的数字货币研究所现在也有一些初步的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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